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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损害赔偿协议在诉讼中的法律效力         
[ 作者:吴 宁    转贴自:人民法院报(2010年7月28日第7版)    点击数:4778    更新时间:2010-9-8    文章录入: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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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网络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在网络上未经许可擅自提供甲影片发行有限公司享有版权的电影的播放、下载服务。在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盗播行为后,乙公司与甲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约定乙公司在协议签署后一个月内赔偿甲公司10万元。

  协议签署后,乙公司未按期给付赔偿款。甲公司遂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乙公司侵犯著作权并赔偿10万元。

  乙公司承认侵权事实,但主张其与甲公司之间已存在赔偿协议,甲公司只能依据赔偿协议向其主张合同权利,法院不应支持甲公司提起的侵权之诉。

  侵权纠纷出现后,当事人双方通过签订赔偿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助于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及时处理纠纷。但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赔偿协议时如何处理,却缺乏相关法律的规定。本案虽然经法院主持调解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赔偿金,最终以原告撤诉终结,但其中涉及到的侵权损害赔偿协议的效力问题却值得研究。

  一、侵权损害赔偿协议的性质

  赔偿协议从本质上看,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设立一定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意,属于合同法规范的民事合同的范畴。

  判断民事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通常情况下取决于三项要素: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三是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在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赔偿协议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协议应当得到全面履行。

  就本文前引案例而言,甲乙公司均具备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二者之间的赔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因此该赔偿协议应属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二、赔偿协议不履行情况下的处理

  1.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赔偿协议签订之后,实务中常有当事人或基于诚信意识的缺失,或认为协议对自己不公平等原因,拒绝履行赔偿协议,由此导致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对于签订有赔偿协议的侵权纠纷如何处理问题,实务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赔偿协议是为解决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而产生,该类案件本质上仍属于侵权纠纷。在对方当事人不履行赔偿协议时,被侵权人应当提起侵权之诉。由被侵权人提起侵权之诉也有助于从根本上查清事实,化解矛盾。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赔偿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守。在赔偿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之间的侵权纠纷实际上已经通过合同的方式得到解决。随后出现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情况,属于该方当事人违约,与之前的侵权纠纷属于不同的案件事实,应当由对方当事人向其主张违约责任,而不应再主张侵权责任。如果被侵权人起诉对方承担侵权责任,则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以上两种意见实际上反映出两种不同的司法理念。第一种意见着眼于纠纷的实际化解,反映出偏重实用主义的理念;第二种意见则注重法律的逻辑性要求,在关注纠纷化解的同时,着眼于法律自身的逻辑性。

  笔者认为,司法的首要任务在于解决纠纷,司法如果不注重实用性而过于强调法律技术,将会本末倒置。但法律作为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社会行为准则,如果过于强调实用性而无视自身的逻辑要求,也将会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对社会来说得不偿失。妥当的办法应当是在实用性和逻辑性之间求得一种平衡。

  2.被侵权人可以依据赔偿协议主张权利

  在赔偿协议合法有效的情况下,该协议应当得到全面履行。虽然赔偿协议系基于侵权事实产生,但在当事人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之后,二者之间的侵权责任实际已经转化成约定的合同权利和义务。

  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显然属于违约行为。此时不允许对方当事人通过违约之诉的方式主张权利,不但是对合同效力的否定,也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和诚信原则的侵害。另一方面,允许被侵权人主张合同权利,也有利于及时处理纠纷确定双方的责任大小,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3.被侵权人在赔偿协议解除后可以提起侵权之诉

  赔偿协议成立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赔偿协议的约定处理侵权纠纷。如果被侵权人无视赔偿协议的存在而另行提起侵权之诉,实际上同样属于对生效的赔偿协议的违反,法院对此不应予以支持。

  有意见认为,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条规定,被侵权人在签订赔偿协议后仍然可以选择提起侵权之诉。

  对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通说认为是请求权竞合问题的法律规范。但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是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本身侵害了对方人身、财产权益,即违约行为本身同时是侵权行为。在发生侵权行为后另行签订赔偿协议而不履行的情况下,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是两个不同的行为,因此并不存在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空间。

  在对方当事人拒不履行赔偿协议时,从合同法的角度看,实际上已经从根本上否定了双方签订赔偿协议的目的。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此时,被侵权人可以对方根本违约为由主张解除赔偿协议。在赔偿协议解除之后,被侵权人即可追究对方的侵权责任。

  综上,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赔偿协议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在一方不履行该赔偿协议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对其提起违约之诉,要求其履行协议。但在赔偿协议解除之前,因为双方之间的侵权责任已经转化为合同责任,被侵权人不能直接提起侵权之诉。但可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解除协议,进而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单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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